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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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之保險費應按月繳納,被保險人自付之保險費,由要保機關於每月發放各該公務人員薪給時扣收,連同政府補助部分之保險費,於當月十五日前併同公務人員保險費彙繳承保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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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之保險費應按月繳納,被保險人自付之保險費,由要保機關於每月發放各該公務人員薪給時扣收,連同政府補助部分之保險費,於當月十五日前併同公務人員保險費彙繳承保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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