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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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離職時,本保保被保險人應行退保。要保機關並應負責收回其保險證,連同「退保通知」,一併送承保機關。 公務人員係因公死亡撫卹者,原已加保之眷屬仍得依其意願,繼續參加本保險。其保險俸給以各該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俸級為準,並依同等級現職公務人員保險俸給調整,保險費除政府補助部分仍予繼續補助外,個人負擔部分,應由被保險人自行向原要保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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