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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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條所定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百分之十,應逕向醫療機構繳納。自行負擔藥品費之總額,以元為單位,元以下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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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條例第十條所定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百分之十,應逕向醫療機構繳納。自行負擔藥品費之總額,以元為單位,元以下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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