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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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醫療期間,因法定原因應行退保而未辦理退保時,自其應退保之日起,所需住院及醫療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並由要保機關負責扣繳或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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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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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繳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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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