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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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可享受免費或減費醫療之具有現役軍人眷屬身分或退伍軍人及其眷屬身分者,係指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及退伍軍人其及其眷屬醫療優待規定之人員及其眷屬而言。 前項人員自願參加本保險後,除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退保者外,不得中途退保;如不願參加本保險者,應檢送有關證明文件,經要保機關查核屬實後,可免參加,嗣後除喪失前項所定身分者外,不得申請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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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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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法規
- 核名詞
- 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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