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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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已參加退休人員保險者,如具有本條例規定之公務人員眷屬身分,得自願選擇參加本保險,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人員自願參加本保險後,其庀參加之退休人員應予停保,如將來不具參加本保險之公務人員眷屬身分時,仍得恢復退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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