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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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實施後,因收養關係取得公務人員眷屬身分而加保者,於收養關係終止時,應即報請要保機關辦理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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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保險實施後,因收養關係取得公務人員眷屬身分而加保者,於收養關係終止時,應即報請要保機關辦理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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