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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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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五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五十 (私立學校部分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除起保月份隨同要保手續一併繳付外,被保險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自付部分保險費繳付要保機關,由要保機關於收費後給與收據,並於十日內連同政府補助部分轉繳承保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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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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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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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五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五十 (私立學校部分由政府及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