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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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費率為每一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 (薪) 給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而開辦初期訂為百分之九。 前項費率應依本保險實際收支情形,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 本保險財務收支如有結餘,應提列為本保險責任準備,如有短絀應於一次保險年度開始實施前調整費率挹注,調整費率前已短絀之數,先以責任準備彌補,仍有不足,由財政部審核撥補。本保險結束時,如有剩餘,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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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