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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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被保險人之保險俸 (薪) 給,以公教人員本人退休、資遣或最後在職時之俸級為準,嗣後並依同等級現職公教人員保險俸 (薪) 給調整,但原依退休人員保險辦法加保,嗣經改依本辦法加保之一次退休金人員之保險俸 (薪) 給不予調整。 支領一次退休金等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其因保險俸 (薪) 給調整,所增加之保險費,由各機關相關預算科目項下予以補助。其補助對象及標準由銓敘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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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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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遣名詞
- 嗣名詞
- 退休人員保險辦法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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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