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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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已參加退休公務人員及其配偶疾病保險者,改參加本保險。尚未參加本保險之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得於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參加本保險。 已參加退休人員保險者,得於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自行選擇依照原退休人員保險辦法繼續加保,或領取原應請領之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後,改參加本保險。 本辦法施行後之退休公教人員,不得適用原退休人員保險辦法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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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