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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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時,由承保機關所辦保險醫療機構或特約醫療機構醫療,除本保險規定之掛號費全額、住院伙食費三十日以內之半數及超過三十日之全數暨門診藥品費百分之十至十五,由被保險人負擔外,其餘醫療費用概由承保機關負擔。 前項負擔門診藥品費比率,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依保險財務收支實際餘絀狀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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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