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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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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時,由承保機關所辦保險醫療機構或特約醫療機構醫療,除本保險規定之掛號費全額、住院伙食費三十日以內之半數及超過三十日之全數暨門診藥品費百分之十至十五,由被保險人負擔外,其餘醫療費用概由承保機關負擔。 前項負擔門診藥品費比率,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依保險財務收支實際餘絀狀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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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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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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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第 14 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時,由承保機關所辦保險醫療機構或特約醫療機構醫療,除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