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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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不得再行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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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第15條,該法規定被保險人一經退保後,不得再行加保。這表示退休公教人員在退休後就不能再重新參加公教人員保險。這項規定是確保保險制度的穩定性和公平性,避免已經退休的人再次享有保險福利。與此相關的案例例子是在八十四年八月一日退休並退出公務人員保險後,原告未如另案楊俊明循行政救濟程序取得請領給付之權利,情形與楊俊明不同,自無從依案外人楊俊明之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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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