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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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單證、表冊、書據,由承保機關訂定,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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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律規定,退保者與公務人員保險已無法律契約關係,自不得為請求權之主體。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被保險人除服兵役期間應依法辦理退保,如發生依法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或失蹤之事故時,應比照前條之規定辦理退保。 參考資料中提到的相關案例是關於一位公務人員因疾病申請全殘給付,在被告以依公保殘廢給付標準表說明不予以核准的情況。根據上述資料的法條內容和相關案例,可看出退休公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第 16 條規定的單證、表冊、書據需由承保機關訂定,送主管機關備查是為了確保保險申請流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以及國家資源的有效運用。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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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