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第 4 條」的釋義,根據法律精神,本保險的要保機關指的是公教人員最後在職時的服務機關,如果最後在職機關裁撤,則由承受其業務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要保機關。 舉例: 某位公教人員在國立大學A單位任職,後來由於A單位遭裁撤,業務由國立大學B單位承接,則根據該法條,B單位或其上級機關即為新的要保機關。
- 資遣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