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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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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參加本保險之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於取得加保資格後六個月內填具要保申請書,連同證明文件及保險費,送由要保機關轉承保機關辦理要保手續,自要保表件送達要保機關之當月一日承保生效,逾期不予受理。但於月中取得加保資格人員,如於當月至要保機關辦理要保手續,應自生效日起保並繳納保險費。 前項眷屬得隨同本人一併參加本保險。退休公教人員因故退出本保險時,其眷屬應一併辦理退保。但退休公教人員因死亡退保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資料中,我無法找到有關「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第 5 條」的相關資訊。因此,我無法就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名詞
  • 送達名詞
  • 併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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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第 5 條規定:「合於參加本保險之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於取得加保資格後六個月內填具要保申請書,連同證明文件及保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