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施行後,在職死亡公教人員之眷屬參加本保險,應於該公教人員死亡後六個月內辦理要保手續,並以其要保表件送達要保機關之當月一日承保生效,逾期不予受理。保險俸 (薪) 給以各該公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俸級為準,嗣後並依同等級現職公教人員保險俸 (薪) 給調整。
回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施行後,在職死亡公教人員之眷屬參加本保險,應於該公教人員死亡後六個月內辦理要保手續,並以其要保表件送達要保機關之當月一日承保生效,逾期不予受理。保險俸 (薪) 給以各該公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俸級為準,嗣後並依同等級現職公教人員保險俸 (薪) 給調整。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