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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準備金之委託經營期限,每次最長為五年。
  2.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契約期限,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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