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傷病之命令退休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五年,以五年計。如係請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 依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辦理退休人員,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之標準,由考試院定之。因同一事由,其他法律另有加發退休金之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之。 前二項規定加發之退休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3 條,對於因公傷病而命令退休的人員,其請領一次退休金的計算方式是:若任職未滿五年,則以滿五年計算;若請領月退休金,則任職未滿二十年,則以滿二十年計算。根據這條法規,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還可另外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加發的標準由考試院定之。此外,根據該法規,加發之退休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參考資料: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條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10 例子: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因公傷病而命令退休的公務人員,已經任職了三年,根據上述法條,他可以依五年的標準計算請領一次退休金。另外,如果這名退休人員在退休時符合加發退休金的標準,則根據考試院的規定,可以另外加發相應數量的基數作為一次退休金。這些款項都應由政府編列預算後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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