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公傷病之命令退休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五年,以五年計。如係請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 依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辦理退休人員,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之標準,由考試院定之。因同一事由,其他法律另有加發退休金之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之。 前二項規定加發之退休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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