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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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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三項辦理退休者,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由退休人員就第九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五十五歲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方式擇一領取退休金。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條件,且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依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九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不受前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具有依本法合於採計退休之年資者,依第四條第三項辦理退休時,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與附表二規定之指標數相符或高於指標數,且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亦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規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年資與年齡合計數之計算,未滿一年畸零月數不計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2條,針對第四條第三項辦理退休的情況進行規定,其中包括了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任職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以及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五十五歲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的退休金給與。根據該項法條的規定,有一些情況下是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的。 舉例來說,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的相關規定,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條件且任職滿十五年以上的人,在辦理退休時可以自由選擇退休金的給與方式,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同樣地,在修正施行前具有符合採計退休年資的人,也可以選擇或兼領月退休金,並且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的影響。這些例子表明了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2條的規定,對於退休金的給與方式和限制有著明確的規範和適用情況。

相關函釋 3

  •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 退休金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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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2 條規定:「依第四條第三項辦理退休者,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