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以上者,其退休金應選擇同一給付方式請領。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以上,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依下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一、每減一年增給二分之一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二、每減一年,增給基數二百分之一之月補償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二十年,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擇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在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每滿六個月一次增發二分之一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至滿二十年止。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逾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減發二分之一個基數之補償金,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基數之補償金,由退撫基金支給。
對於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的規定,公務人員在退休撫卹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以上的,可以選擇同一給付方式來領取退休金。而對於退休撫卹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且在新制實施後退休並選擇月退休金的人,則可以按照以下規定選擇要領一次補償金:每減一年增給二分之一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或每減一年增給基數二百分之一之月補償金,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同樣地,對於退休撫卹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二十年,在新制實施後滿十五年後選擇月退休金的人,可以根據在新制實施後的年資,每滿六個月一次增發二分之一個基數的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直到滿二十年止。而前後任職年資合計逾二十年的人,則每滿一年減發二分之一個基數的補償金,直到滿二十六年為止。這些增減基數的補償金將由退休撫卹基金支給。 以上觀念來自台灣法學電子資料庫,並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公告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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