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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九條第六項所稱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指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初次擔任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職務並依法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並應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未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 二、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但未曾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年資結算給與或離(免)職退費。 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增給年資加發之一次退休金,其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十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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