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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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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條第六項所稱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指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初次擔任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職務並依法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並應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未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 二、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但未曾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年資結算給與或離(免)職退費。 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增給年資加發之一次退休金,其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十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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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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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條第六項條文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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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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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六項所稱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指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初次擔任經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