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屆齡延長服務者,指依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申請延長服務並經核准有案,依本法辦理退休者。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屆齡延長服務者指的是根據該法施行前的規定申請延長服務並獲得核准的人。這表示如果在修正施行前已經提出延長服務的申請並且得到核准,就可以根據這條規定辦理退休。 這條條文的參考資料可從公報查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