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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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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月退休金,指先行辦理自願退休而暫不領取月退休金者,應至年滿六十歲之日起,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但自願退休時任職已滿三十年者,應至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開始領取全額之月退休金。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指先行辦理自願退休者,得提前於尚未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年齡時,開始領取減發之月退休金(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其自願退休生效時任職未滿三十年者,應自六十歲往前逆算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之年數;其自願退休生效時任職已滿三十年者,應自五十五歲往前逆算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之年數。 依前項規定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指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時,其領取月退休金之年齡距起支年齡少於五歲以下者,每提前一年必須減少全額月退休金百分之四;最多僅得提前五年,於退休生效時領取減額百分之二十之月退休金,且應終身依提前年數及減額之比例領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所述,如果公務人員選擇自願退休並暫不領取月退休金,待年滿六十歲時即可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另外,如果公務人員選擇提前退休而開始領取減額月退休金,則領取的金額將根據提前的年數而減少,最多可提前五年,此時的月退休金將減少百分之二十。這些規定均提供了對公務人員選擇退休時間的彈性。例如,如果一名公務人員在退休時已經任職滿三十年,則可以在年滿五十五歲時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退休金名詞
  •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條文
  • 前開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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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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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月退休金,指先行辦理自願退休而暫不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