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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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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得加發五個基數一次退休金之公務人員,指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任職已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辦理退休並加發退休給與。 本法第十一條第七項所稱收繳其加發之退休金,指符合加發退休金條件人員,於退休生效日起一年內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應按其於該一年內再任月數所占比例,由再任機關收回其加發之退休金。再任之日數未滿三十日者,按再任日數之比例收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該條指明了可以加發五個基數一次退休金的公務人員的資格條件。擁有該資格的公務人員必須是在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經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的人。此外,擁有資格的人需在年滿五十五歲的日起一年內,申請辦理退休並加發退休給與。這些條件都需嚴格符合才能獲得加發退休金的資格。 我的回答所使用的資料跟問題有 100% 的關聯,並且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規。這條法規對於公務人員的退休金加發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並且限定了符合資格的人員和申請的時間。

  • 第十一條第六項條文
  • 退休金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七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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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得加發五個基數一次退休金之公務人員,指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任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