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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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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危險致身心障礙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加發退休金之標準如下: 一、全失能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者:加發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二、全失能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加發十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三、半失能者: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前項失能等級之認定證明,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依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出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法條有關的內容和資料,無法提供回答。

  • 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退休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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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危險致身心障礙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加發退休金之標準如下: 一、全失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