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前項人員於辦理退休、資遣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有給專任人員。
根據我所了解到的法律規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所提到的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是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的人員,或者是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的人員。而第二條第二項所提到的現職人員,則是指在辦理退休或資遣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的有給專任人員。 參考資料來自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並且根據我的瞭解,這些規定的具體例子需要參考最新的法律案例和相關解釋性行政規則,以便更清楚地解釋這些條文。不過,我目前沒有具體案例或解釋性行政規則可供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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