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四條第五項、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稱基金費用本息及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稱基金費用之本息,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指本人、政府撥繳之基金費用及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規定,所謂基金費用本息,除非本法另有規定外,指的是公務人員自行繳納的基金費用,以及政府撥繳的基金費用,以及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所產生的收益之孳息收入。 參考資料: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根據最新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相關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範例來闡明這個法條的應用。例如,某名公務人員自行繳納了一定金額的基金費用,政府也依法撥繳了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加上根據投資運作所獲得的孳息收入,就構成了基金費用本息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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