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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加發之一次補償金或月補償金及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加發之一次補償金,均依附表二規定計算之。 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人員,依前項規定加發之補償金標準,按其兼領比例計算之。 曾支領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者,於重行退休時,其已領取給與之年資,應與重行退休審定之年資合併計算,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發給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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