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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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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自願、屆齡或命令退休人員,應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本人最近二吋正面半身相片一張、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服務機關彙轉銓敘審定。 已依規定申請退休,但因服務機關作業不及或疏失,致未於本法第二十條所定三個月期限報送退休案者,不受三個月期限之限制。 各機關屆齡或命令退休人員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機關代為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彙轉銓敘部審定。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核定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之月退休金及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核定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之月撫慰金,應由銓敘部及服務機關核定並列冊管理後,於開始發給日之一個月前,通知支給機關開始定期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各機關對於自願、屆齡或命令退休的人員,應填寫退休事實表,並附上最近二吋正面半身相片一張、退撫新制實施前的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服務機關彙轉銓敘部審定。如果因為服務機關的疏失或操作不及,導致未在法定的三個月內報送退休案,則不受限制。對於屆齡或命令退休的人員未依規定辦理的情況,應由服務機關代為填寫退休事實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再由彙轉銓敘部審定。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公務人員屆齡退休,但因為健忘未依規定辦理退休手續,那麼根據法規,應由服務機關代為填寫退休事實表,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再交由銓敘部審定。這樣的情況就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的規定。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第十八條第五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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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各機關自願、屆齡或命令退休人員,應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本人最近二吋正面半身相片一張、退撫新制實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