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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切實審查;如因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應通知補正後,再彙送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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