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切實審查;如因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應通知補正後,再彙送銓敘部審定。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切實審查。如果因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應通知補正後再送銓敘部審定。這表示退休申請時,有關的文件必須先由機關人事主管人員進行嚴格的審查,並在需要時通知申請人補正。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正確性。 參考資料範例:在上述的裁判文件中,提及了一個和此法條相關的範例,即被告已依首揭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及銓敘部函釋,執行原告九十年年終考績。這個案例展示了退休事實表和任職證件必須經過審查並符合法規要求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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