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 2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於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之退休或資遣案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開考績委員會,就其涉案或違失情節,確實檢討其行政責任並詳慎審酌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以及應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 二、經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後,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於彙轉銓敘部之函內,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 各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召開考績委員會進行行政責任檢討之程序;機關未設有考績委員會者,應送由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覈實辦理。但另有懲處規定者,從其規定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