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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退休或資遣人員經審定給與退休金或資遣給與者,由銓敘部製發審定函,送由服務機關轉發退休或資遣人員,並副知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基金管理會及服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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