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屆齡或命令退休人員之退休案,均自銓敘部審定之退休生效日生效。其有預(溢)領生效後俸給者,服務機關應就支給機關或轉發機關函送核轉之一次退休金或第一次月退休金中,覈實收回。 有溢領月退休金情形者,得由支給機關自其下一期應發給之月退休金中,覈實收回。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自願、屆齡或命令退休人員之退休案由銓敘部審定後生效。如果有預(溢)領生效後俸給的情況,服務機關應向支給機關或轉發機關函送核轉一次退休金或第一次月退休金,并覈實收回。若有溢領月退休金的情況,支給機關可以自下一期應發給的月退休金中覈實收回。 以上回答係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之規定。根據案例資料,公務人員退休案件經銓敘部審定後生效,並涉及預(溢)領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的問題,衍生出對服務機關和支給機關之間的相關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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