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願、屆齡或命令退休人員之退休案,均自銓敘部審定之退休生效日生效。其有預(溢)領生效後俸給者,服務機關應就支給機關或轉發機關函送核轉之一次退休金或第一次月退休金中,覈實收回。 有溢領月退休金情形者,得由支給機關自其下一期應發給之月退休金中,覈實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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