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離公務人員因犯貪瀆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由判決法院檢附判決正本一份,送銓敘部及其原服務機關,再由銓敘部照其確定判決之刑度,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各款規定,為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處分並函知支給或發放機關,以終止或按應扣減比率減少發給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而應繳回者,應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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