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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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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資遣後,始受降級減俸懲戒處分之判決者,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宜: 一、由銓敘部依受懲戒人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變更退休、資遣等級。 二、由銓敘部函知支給或發放機關,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判決書正本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改按變更後之退休、資遣等級計算並發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其有溢領者,應依法追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32-2 條的規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後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的判決,應依規定辦理以下事宜: 一、由銓敘部根據受懲戒人受降級或減俸處分後的俸(薪)級或俸(薪)額,變更退休、資遣等級。 二、由銓敘部函知支給或發放機關,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判決書正本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的翌日起,改按變更後的退休、資遣等級計算並發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若有溢領,則應依法追繳。根據此條款的規定,可以確保公務人員在接受懲戒處分後,薪資的計算和發放都會相應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相關法令文件、法院判決書及法律專業期刊報告。

  • 資遣名詞
  • 降級名詞
  • 減俸名詞
  • 懲戒名詞
  • 銓敘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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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32-2 條規定:「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之判決者,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宜: 一、由銓敘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3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