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 3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之判決者,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宜: 一、由銓敘部依受懲戒人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變更退休、資遣等級。 二、由銓敘部函知支給或發放機關,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判決書正本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改按變更後之退休、資遣等級計算並發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其有溢領者,應依法追繳。
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之判決者,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宜: 一、由銓敘部依受懲戒人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變更退休、資遣等級。 二、由銓敘部函知支給或發放機關,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判決書正本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改按變更後之退休、資遣等級計算並發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其有溢領者,應依法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