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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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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亡故退休人員之配偶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或已成年子女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申請月撫慰金時,應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之等級,並出具其於退休人員亡故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退休人員亡故當年法定基本工資。 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一款所定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依戶籍記載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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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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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條文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一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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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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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亡故退休人員之配偶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或已成年子女因身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