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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退休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撫慰金領受人如有二人以上時,應於原應領撫慰金之額度內,依遺囑指定之比例領受;未以遺囑指定領受比例時,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比例領受。 退休人員生前未立遺囑指定領受遺族,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撫慰金時,得選擇不同之撫慰金種類。 前項符合領受月撫慰金條件之遺族如係配偶,且與其他撫慰金遺族無法協調請領撫慰金之種類時,配偶應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四分之一領取月撫慰金;其餘遺族則共同領取原計算一次撫慰金之二分之一。 請領月撫慰金之遺族如配偶,應按其占遺族人數比例,領取月撫慰金;其餘遺族則共同領取剩餘比例之一次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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