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撫慰金領受人如有二人以上時,應於原應領撫慰金之額度內,依遺囑指定之比例領受;未以遺囑指定領受比例時,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比例領受。 退休人員生前未立遺囑指定領受遺族,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撫慰金時,得選擇不同之撫慰金種類。 前項符合領受月撫慰金條件之遺族如係配偶,且與其他撫慰金遺族無法協調請領撫慰金之種類時,配偶應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四分之一領取月撫慰金;其餘遺族則共同領取原計算一次撫慰金之二分之一。 請領月撫慰金之遺族如非配偶,應按其占遺族人數比例,領取月撫慰金;其餘遺族則共同領取剩餘比例之一次撫慰金。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7條,退休人員可以在生前預立遺囑指定撫慰金領受人,如果有兩人以上,則應按照遺囑指定的比例領取;如果沒有指定比例,則按照法規定的比例領取。如果退休人員生前沒有指定遺族領取撫慰金,並且同一順序的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的撫慰金時,則可以選擇不同的撫慰金種類。如果符合月撫慰金條件的遺族是配偶,且與其他遺族無法協調請領撫慰金的種類,則配偶可以按照原本月退休金的四分之一領取月撫慰金;其他遺族則共同領取原計算一次撫慰金的二分之一。如果請領月撫慰金的遺族不是配偶,則應按照其占遺族人數比例請領月撫慰金;其他遺族則可以共同領取剩餘比例的一次撫慰金。 另外,在司法院釋字第二四六號解釋中提到「公務人員之退休及養老,依法固有請領退休金及保險養老給付之權利」,這也支持並強化了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7條對於退休人員的福利權益的保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