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基金管理機關每月應將基金收支運用概況報送銓敘部。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基金年度收支決算及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報請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基金年度決算運用收益應按政府別及身分別出資比例分配,列入其分戶帳。在基金各分戶不足支付時,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的精算結果,由基金管理會建議,分別檢討調整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符合關聯度)。 舉例:如果某年度收益無法足夠支付運用支出,基金管理會依據第十七條的精算結果提出建議,可能要求政府撥款補助以填補資金不足的部分。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