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2.11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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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業務,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 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應填送參加本基金人員名冊通知基金管理機關登錄。如有不符規定參加本基金者,應由基金管理機關將原繳之費用,無息退還其繳款機關。
- 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參加本基金人員資料如有異動,應即填送異動通知單通知基金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各級政府依法撥繳之費用,應由各級政府或服務機關於每月發薪時直接撥繳基金管理機關委託辦理之金融機構;參加本基金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應由服務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於每月發薪時代扣彙繳基金管理機關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
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每月向基金管理機關委託辦理之金融機構繳納基金費用時,應將當月份繳納基金費用清單,一併送受託代收之金融機構彙轉基金管理機關。
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新進及調任人員,其到職當月應繳付之基金費用,併入次月繳納。
- 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應按月撥繳之基金費用,於當月十日前彙繳基金管理機關委託辦理之金融機構,如遇星期日及例假順延之。逾期未繳,致參加本基金人員或其遺族權益受損時,由服務機關學校軍事單位負責。
- 基金管理機關應俟本基金費用繳清後,始予辦理各項給與。
- 參加本基金人員如逾期繳付基金費用,其未繳費之年資,應按相同等級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一次繳付,始予辦理各項給與。
- 本基金之收益率按年度決算逐年計算;其三年平均收益率係採移動平均計算方式。
- 本基金運用收益,如未達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標準,應由基金管理機關依預算程序申請國庫補足差額。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稱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係以臺灣銀行每月初平均牌告利率所計算之全年平均利率為準,並按單利計算。
本基金財務管理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基金管理機關為評估基金財務負擔能力,應實施定期精算,精算頻率採三年一次為原則。每次精算五十年。
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基金管理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擬訂年度運用方針及編製收支預算,報請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基金管理機關每月應將基金收支運用概況報送銓敘部。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基金年度收支決算及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報請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
本基金年度決算運用收益,應按政府別及身分別出資比例分配,列入其分戶帳。基金各分戶不足支付時,應依第十七條規定之精算結果,由基金管理機關建議,分別檢討調整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
本細則所適用書表格式,由基金管理機關定之。
本細則除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與基金監理委員會相關部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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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全文共 2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2.1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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