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本細則除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與基金監理委員會相關部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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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細則除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與基金監理委員會相關部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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