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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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基金管理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擬訂年度運用方針及編製收支預算,報請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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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條文
- 核名詞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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