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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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財務管理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基金管理機關為評估基金財務負擔能力,應實施定期精算,精算頻率採三年一次為原則。每次精算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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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