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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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 2.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 3.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機關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決算,提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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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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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31213 制定)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委員會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本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決算,提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基金事業年度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除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辦理外,另規定預、決算的處理程序。
- 預算法法規
- 會計法法規
- 決算法法規
- 審計法法規
- 核名詞
- 暨名詞
(0831213 制定)
本條明定基金事業年度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除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辦理外,另規定預、決算的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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