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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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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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31213 制定)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基金存放受物價波動影響,宜作廣泛有利之運用,如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不動產、上市公司股票以及存放於經基金管理委員會認可其信用及經營績效優良所指定之銀行,並可投資於軍公教人員福利有關之設施,或貸款各級政府辦理經濟建設及經考試、行政兩院核准之投資項目等,謀求軍公教人員福利並增加本基金收益。 二、為確保基金投資之安全性及收益性,規定政府負擔保責任。 三、為確保基金運用之基本收益,規定其三年內平均最低收益不得低於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標準者,由國庫補足差額。
- 第一條條文
- 業名詞
- 審定名詞
- 核名詞
- 擔保名詞
一、為避免基金存放受物價波動影響,宜作廣泛有利之運用,如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不動產、上市公司股票以及存放於經基金管理委員會認可其信用及經營績效優良所指定之銀行,並可投資於軍公教人員福利有關之設施,或貸款各級政府辦理經濟建設及經考試、行政兩院核准之投資項目等,謀求軍公教人員福利並增加本基金收益。 二、為確保基金投資之安全性及收益性,規定政府負擔保責任。 三、為確保基金運用之基本收益,規定其三年內平均最低收益不得低於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標準者,由國庫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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