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版
(0831213 制定)
本基金之用途,限於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但下列各項加發仍應由各級政府另行編列預算支付: 一、因公或作戰傷病成殘加發之退休(職)(伍)金。 二、因公死亡加發之撫卹金。 三、勳章、獎章及特殊功績加給之退休(職)(伍)金、撫卹金。 四、公務人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自願提前退休加發之退休金。 五、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加發之一次補償金。 六、依軍人撫卹條例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基金之用途,在於支付所定人員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在職亡故時之撫卹金、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之撫慰金、資遣離職時之資遣給與暨中途離職之依法退費。 二、為釐清退撫基金財務責任,健全退撫基金用途,爰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六條之一第五項、第六項暨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 、第十五條及軍人撫卹條例之規定,明定加發項目之退撫經費仍應由各級政府另行編列預算支應。
(1101228 修正)
本基金之用途,限於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或其遺族之撫卹金、撫慰金及遺屬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文字並刪除但書規定。 二、配合現行退撫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服役條例)已將撫慰金改為遺屬金,爰配合增列支付項目用語(按原經審定支領撫慰金之案件,仍稱撫慰金且仍有持續支領月撫慰金,爰予保留文字)。 三、原條文後段但書規定,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加發項目,已明定於退撫法第六十八條、退撫條例第六十八條及服役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一條條文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名詞
- 業名詞
- 稽名詞
- 核名詞
- 銓敘名詞
一、明定本基金之用途,在於支付所定人員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在職亡故時之撫卹金、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之撫慰金、資遣離職時之資遣給與暨中途離職之依法退費。 二、為釐清退撫基金財務責任,健全退撫基金用途,爰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六條之一第五項、第六項暨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 、第十五條及軍人撫卹條例之規定,明定加發項目之退撫經費仍應由各級政府另行編列預算支應。
一、本條修正文字並刪除但書規定。 二、配合現行退撫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服役條例)已將撫慰金改為遺屬金,爰配合增列支付項目用語(按原經審定支領撫慰金之案件,仍稱撫慰金且仍有持續支領月撫慰金,爰予保留文字)。 三、原條文後段但書規定,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加發項目,已明定於退撫法第六十八條、退撫條例第六十八條及服役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