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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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版
(0831213 制定)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依法撥繳之費用。 二、公務人員及第一條第二項所定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四、經政府核定撥交之補助款項。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各級政府依法撥繳之費用,應按年編列預算直接撥繳本基金。第二款所定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應由各服務機關按月彙繳本基金。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基金之來源,除由政府及公務人員及第一條第二項所定人員依軍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法律規定共同撥繳費用外,基金孳息、基金運用所得之收益、經政府核定撥交之補助款項以及其他有關之收入,均為本基金之來源。 二、明定第一、二兩款撥繳、自繳之費用,繳付本基金之方式。
- 第一條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0831213 制定)
一、明定本基金之來源,除由政府及公務人員及第一條第二項所定人員依軍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法律規定共同撥繳費用外,基金孳息、基金運用所得之收益、經政府核定撥交之補助款項以及其他有關之收入,均為本基金之來源。 二、明定第一、二兩款撥繳、自繳之費用,繳付本基金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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