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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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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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31213 制定)
本基金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本基金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基金係由軍公教人員與政府共同繳費,預估基金數目極為龐大,其收支、管理及運用,亟需設專責管理委員會辦理。 二、為期基金穩固安全,宜由有關機關組織監理委員會,代表軍公教人員權益,以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等事宜。 三、為保障全體軍公教人員權益暨健全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爰將基金管理、監理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明訂,以昭慎重。 四、為使基金靈活運用,爰規定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核名詞
- 銓敘名詞
- 同行名詞
(0831213 制定)
一、本基金係由軍公教人員與政府共同繳費,預估基金數目極為龐大,其收支、管理及運用,亟需設專責管理委員會辦理。 二、為期基金穩固安全,宜由有關機關組織監理委員會,代表軍公教人員權益,以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等事宜。 三、為保障全體軍公教人員權益暨健全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爰將基金管理、監理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明訂,以昭慎重。 四、為使基金靈活運用,爰規定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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