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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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存放銀行、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公司債及有關貸款之利息收入,以及投資於受益憑證、上市公司股票、福利設施及經濟建設或委託經營之運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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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這個法規的釋義,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本基金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包括基金管理會存放銀行、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公司債及有關貸款之利息收入,以及投資於受益憑證、上市公司股票、福利設施及經濟建設或委託經營之運用收益。這些收入和運用所得的條款可以讓基金管理會有效地管理退休撫卹基金,並為公務人員提供退休福利。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撫卹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第 3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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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