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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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經政府核定撥交之補助款項,指下列各款: 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由國庫撥款補足之差額。 二、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基金不足支付時,由政府撥款之補助。 三、其他由政府補助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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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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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五條第三項條文
- 第八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第 3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第 5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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